ldquo包皮rdquo的胜利
一起包皮过长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诉讼案件,牵挂着众多吃瓜群众的心。
时不时便会在群里追问当事人,甲问:你案件结果出来了吗?乙问:西瓜都吃下市了,怎么还不出结论?
今天终于水落石出,当事人在群里郑重的宣布:包皮案,我赢了!
小核保员就带大家一起了解此案件以及背后的保险专业知识。
1、案件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年4月投保某公司普通医疗险。
年1月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记载:因3个月前,性生活激烈导致包皮水肿、疼痛,手法复位后,水肿消退,疼痛减轻,但仍反复出现。
医院诊断包皮过长,手术治疗后当天出院,花费余元。
被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资料后,保险公司以包皮过长为既往症,投保前疾病拒赔。
经沟通,保险公司仍拒赔,因此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2、案件分析
其实此理赔案件,比较简单,涉及金额也较低余元。当时群内许多朋友还劝当事人,没必要打这官司。但是倔强的哥哥,非要争口气!
这案子,首先第一点,保险公司未以先天性疾病拒赔,表明了此公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一点,小核保员不想再做赘述。此前文章对此有论述,大家可以重新复习一下。
一皮激起千层浪,防浪手册有没有?
然后第二点,既往症拒赔,那就要认定是否为既往症,如何认定呢?比对条款中既往症的定义。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既往症的定义有如下三条:
A、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此案件不属于此情形!
B、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此案件不属于此情形
C、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此条无客观的评价标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应该知晓自己包皮过长,因此应该为既往症。
而被保险人认为,已结婚多年,此前性生活史中从未有不适症状出现,如果有症状,很难隐忍十几年而不去治疗,根本不存在症状存在而且也不知晓是一种病。
3、“既往症”引起的纠纷
其实分析完,孰是孰非,大家肯定有了自己的判断。而且小核保员确信,大家会有不同的结论。
其实从内心深处,小核保员相信,倔强哥哥的包皮应该在投保前就过长。但小核保员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因为不属于免责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既往症。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有一种既往症,叫做保险公司说你是!”
前几天网上见到一个“数学计算估摸式的拒赔”:投保后短期理赔的子宫肌瘤,按照生长速度计算,应在投保前就存在,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于带病投保,坚决不赔,小核保员同意并支持。但拒赔的理由,要有证据支持,不能靠猜、靠想象!
当然此案,法院也持此观点: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免责事由存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保险金。
关于包皮案,小核保员多说一句,有些产品就直接将包皮过长、包皮环节等相关的疾病、治疗列入免责事项。这样就不会引起纠纷了!
最后总结一下,既往症的判断应该有清晰客观的标准,如果既往症的判断无客观的评价标准,极易引起纠纷。
不过,让人欣喜的是,产品条款也在完善和优化。最近,小核保员见到有保险条款中对于既往症的定义,已不再有“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此项内容。
关于此案,你有何观点要和大家分享,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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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3日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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