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ldquo包皮rdquo
猫妹来源
大猫好规划(ID:damaoplan)
今天聊的就是一件事儿:
割包皮,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说,一般来说,割包皮,都会拒赔。
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割包皮,这不是必须做的手术,即便需要做,很多也不是紧急手术,是可以择期进行的,所以,逆选择风险会比较高。
逆选择就是我没保险的时候不做,买了保险再做,找保险公司报销。
如果某些客户真的打定主意,为了割包皮去买份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妥妥的赔本买卖,保险公司自然不会坐视不管了。
那么保险公司一般会以啥样的理由拒赔呢?
理由一:先天畸形不赔
当然,这个其实是最站不住脚的。
因为先天性畸形依据的是ICD-10分类确定。
包皮过长在ICD-10分类中不属于先天性畸形。
所以,这条理由,但凡客户稍微有点保险知识,都会被驳回。
理由二:既往症不赔
这条就比较狠,因为,包皮不是一天就长长的,必须有个过程。
所以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必然已经是长的。
那么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拒赔,其实就有一定的根据了。
但是,既往症也不是筐,啥都能往里装。
咱们后面再细说。
理由三:免责情况不赔
美容整形、预防性治疗不赔,这种一般都写在条款里了,依据就是保险公司不负责没有实际治疗意义的美和预防,因为这样的钱,不是必须花的。
类似的,还有近视眼手术。
但是这个界限并不清晰,因为有些情况,并不是为了美也不是为了预防,而是确实发炎了,影响了生活。
于是为了减少跟客户的掰扯,有些保险公司干脆扔出杀手锏:
在免责条款中直接点名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统统不赔,让大家干脆断了念想。
大部分客户,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后,接受了拒赔,认命了。
但也有一部分人,不服。
走,打官司去!
还别说,官司一打起来,保险公司还真说不定会输。
比如,在一个判例中,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为,保险公司要赔。
理由是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导致免赔条款无效。
一审认为“在本案中,刘某称保险公司未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依然认为“保险人援引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减轻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证明保险事故符合约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并在投保时已就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上诉提出刘某的疾病属于免赔事项及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比例对住院费用进行补偿给付的主张,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时已向投保人尽到主动说明义务,因此该免除及减轻责任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在扣除免赔额元后,承担给付刘某剩余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的角度还不止这个。
比如在近期一个判例中,被保险人因性生活激烈导致包皮水肿、疼痛,手法复位后,水肿消退,疼痛减轻,但仍反复出现,而做了包皮手术。去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包皮过长为既往症,属于投保前就存在的疾病,拒赔。
但是,被保险人认为,包皮长,但这么多年并未影响生活引起注意,如果真的有影响,一定不会拖着不处理。因此,包皮问题,一直不存在症状,而且他也不知晓,不符合“既往症”的范畴。
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然法院也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观点: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免责事由存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保险金。
这个判例,相对来说,其实判的更在点儿上,就是谁举证谁负责。
既往症,到底如何定义,应该有自己的边界,不能保险公司说客户是既往症客户就是,咱凡事要讲证据。疑罪还从无呢,对不对?
割包皮也不是个多大的手术,也花不了太多钱,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会跟保险公司较真儿,花不起那么多精力去打官司。
所以有些时候,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有恃无恐”。
但凡事最怕“认真”二字,打官司真的是为了那一千多块钱吗?并不是,而是要个“理”。
“认真”的人多了,就不会再出现“有一种既往症,叫做保险公司说你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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